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351L400010902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7/H008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生产单位、有储存的单位);
(5)有与所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
(7)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有储存的单位)。
(五)审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经办人的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第44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办理条件?答:(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二)提供将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 (三)剧毒化学品使用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