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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16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委宣传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70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642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