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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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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22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投诉电话 0937-3338642

办理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暂无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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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