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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683704P4000120200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65831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6楼608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64264;0937-3212345 |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2)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3)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菌种生产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
菌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
品种特性介绍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A4 3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用黑色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复印件清晰可见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