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次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次
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94891R4000430088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1.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001-C01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
申报受理人员受理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证明,不核对上述项目。
(2)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齐全、有效。
核对无误的,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人员;核对有误的,不
予受理,通过审核系统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
原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申请人自备 |
不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发票;(4)出口合同;(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