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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756109640007360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医保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转804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B005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人员:(1)特困人员(孤儿);(2)一、二类低保对象;(3)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四)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住院发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质1份 | 是 | 暂无 | |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 原件 | A4纸1份 | 是 | 暂无 | |
医保补偿凭证、大病保险补偿凭证、 商业保险补偿凭证 | 原件 | A4纸质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县(市区)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窗口均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