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db2b6c6322342c6a0d082da9710406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乡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7/H008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群众捡拾弃婴或收养弃婴办理落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收养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户口簿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 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落户?答:群众捡拾弃婴或收养弃婴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