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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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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94891R400203003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天1.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暂无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001-C017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办理条件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原件 A4一份 纳税人自行准备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原件 A4一份 纳税人自行准备
身份证 原件 A4一份 纳税人自行准备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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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办理该业务需要哪些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税务机关出具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税务机关出具3.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