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000117029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建设工程选址的,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具体方案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问: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答:按清单准备,材料真实,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