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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ef195c4eeebe4031a917e4d865ecb8e7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9/H010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申请人须为甘肃省常住户籍居民;
2.申请人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
3.申请人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若为本式证件,须有至少2页以上的空白签注页;
4.目前网上受理仅限于办理赴香港或澳门的团队旅游签注和赴台湾的旅游签注(包括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港澳、台湾通行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
收费项: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往来港澳、台湾再次签注网上受理怎么办理?答:1.申请人须为甘肃省常住户籍居民; 2.申请人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 3.申请人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若为本式证件,须有至少2页以上的空白签注页; 4.目前网上受理仅限于办理赴香港或澳门的团队旅游签注和赴台湾的旅游签注(包括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