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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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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77873a5b92b042279f73d7ccf0bad0dd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84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7/H008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 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评价

常见问题

问: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