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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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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02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执法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第七款 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第七款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33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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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办理此业务的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0937-3212345-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