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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07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执法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根据《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1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可给予警告、1000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个人,可给予警告、500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部门是什么?” 答: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