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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许可接收、传送范围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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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07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执法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根据《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超出许可接收、传送范围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营业执照 原件 1份 暂无
许可证 原件 1份 暂无
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可给予警告、1000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个人,可给予警告、500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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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部门是什么?” 答: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