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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18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室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707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法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许可证件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49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一)擅自增加节目套数或者变更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的;(二)出租、转让频道、频率或者播出时段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从事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问:对付费频道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的行为违不违规? 答:违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