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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19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室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707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法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许可证件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广播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根据什么处罚? 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