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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播出禁止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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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22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投诉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播出禁止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法人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许可证件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的所列内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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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播出禁止的广播电视广告处罚吗? 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