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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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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23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室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投诉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法人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许可证件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33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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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违反规定吗? 答: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