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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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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9700800001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旅局209室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投诉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条件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1份 暂无
法人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许可证件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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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吗? 答: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