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72020395754620125060000T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50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提交资料完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表 | 原件 | A4-2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不收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255号)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255号)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