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351L3621009035000Q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84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H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需更正的,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个人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分娩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原始户籍资料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原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曰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出生日期受理条件?答: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需更正的,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