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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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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74934000113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12345-06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9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339596

办理条件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原件 1份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 原件 2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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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