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74934000913001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5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1/A002/A00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限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 原件 | 2份 | 是 | 无 | |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2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限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