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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683704P40001202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65831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六楼608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64264,0937-3212345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地域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 原件 | A4 3份 | 是 | 暂无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 | A4 1份 | 否 | 材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材料真实有效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受到自然灾害的原因,我生产的种子低于规定的标准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