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次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次
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72020395754620184003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55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在玉门市辖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表 | 原件 | A4-2份份 | 是 | 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建设工程规划图或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图 | 复印件 | A3-1份或蓝图份 | 是 | 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基本情况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不收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在玉门市辖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