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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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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52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乡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69 8103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A013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申请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2、具有正当理由;
3、接受防火检查;
4、防火隔离带的开设符合要求;
5、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
6、符合用火的天气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野外用火书面申请(可容缺) 原件 A4一份 经当地村委、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用火意见及签章
用火范围林地权属证明及用火范围相邻林地所有权人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A4一份 图上勾绘野外生产用火地点、范围和面积、隔离带的位置和长度
用火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A4一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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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林区野外用火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除《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已有规定的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要有专人负责,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后将火彻底熄灭。 (二)林间和林缘耕地烧踏火、烧地埂、烧秸秆,要有专人管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远,中间无可燃物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即可用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近,中间有可燃物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三)严格禁止火烧林区内的牧场; (四)林区牧场放牧的人员,必须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做饭、烤火,用后将火熄灭,不能乱摔未熄灭的烟头和其他火种; (五)经批准在林区狩猎时,严格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容易失火的武器弹药狩猎; (六)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时,必须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要在做好防火戒备后再进行。事先未征得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同意的,当地政府和林场有权制止演习和爆破; (七)在火险等级高的针叶林区进行生产作业时,要有专人带火,并选择安全地点集体用火,严禁随地随意用火,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个人带火; (八)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保护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