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XK0012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是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9 810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草原植被保护措施及恢复方案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可容缺)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协议 | 复印件 | A4一份 | 是 |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收费依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
收费标准:
序号 草地类型 收费标准 (元/亩) 1 暖性稀树灌草丛 2700 2 暖性灌草丛 2300 3 暖性草丛 2200 4 温性草甸草原 2100 5 温性草原 2100 6 温性荒漠化草原 1900 7 温性草原化荒漠 1900 8 温性荒漠 1800 9 高寒荒漠 1700 10 高寒草原 2100 11 低平地草甸 2200 12 高寒草甸 2400 13 高寒灌丛草甸 2700 14 沼泽化草原 2900 备注: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
收费项:
1、草原植被恢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款:临时占用草原前用地单位应当按所占面积和期限及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第四款: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第七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哪个部门审批? 答:《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前用地单位应当按所占面积和期限及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