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在线申办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平均得分:5.0分(总分5分)

  • 窗口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

  • 网上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

  • 网上申请

    承诺件

  • 基本信息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情况
  • 设定依据
  • 查看评价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0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2883 0937-3212345-8054
办理地点 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5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调查询问笔录 原件 A4 1份份 暂无
告知书 原件 1份 暂无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查看评价

常见问题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什么处罚?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