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次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次
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3184620211001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2883 0937-3212345-8054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四楼405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
投诉电话 | 0937-3332889 0937-3212345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调查询问笔录 | 原件 | A4 1份份 | 否 | 暂无 | |
告知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暂无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暂无 |
不收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什么处罚?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