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在线申办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平均得分:5.0分(总分5分)

  • 窗口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

  • 网上申请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

  • 网上申请

    承诺件

  • 基本信息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情况
  • 设定依据
  • 查看评价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07P400011400300103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53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B009、B010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出民办学校的分立申办报告 原件 A4二份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A4二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 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查看评价

常见问题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需要清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