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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079E4620248005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委宣传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70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投诉电话 | 0937-3338642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