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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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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079E4621048004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暂无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地点 玉门市新市区玉苑东路-玉门市政府市委宣传部520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8642

办理条件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所依托的信息网络。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情况材料(网上支付协议书、附有网址的彩色网页截.. 原件、电子档 1份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电子档 1份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原件、电子档 1份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表 原件、电子档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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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所依托的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