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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94891R400073000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1.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区c001-c017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0937-3339955 |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的证明资料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纳税人自行准备 |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null
该事项是否可以网?可以网办,也可前往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