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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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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000168006002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达到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标准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保护修缮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报告 原件 1份 暂无
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暂无
申报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暂无
编制修缮方案的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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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怎么确定申请材料是否合格? 答:可打电话咨询:0937-3212345-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