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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时等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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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232004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70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号文化三馆大楼209室玉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时等违规行为处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营业执照 原件 1份 暂无
许可证 原件 1份 暂无
身份证 原件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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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咨询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时处罚规定的电话是什么?” 答:0937-3338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