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6209810000007202039570QT0001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50103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原件 | A4-2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原件 | A4-2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原件、电子档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
文件、资料 | 原件 | A4-1份份 | 是 | 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如何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盖章原件); 2、辨识、分级记录;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盖章原件);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备注: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供资料一式三份;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供资料一式两份;构成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供资料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