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318200011100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天4.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5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B01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四、设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条件:提出变更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内容的申请。
注销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 | 原件、电子档 | A4 1份 | 是 | 暂无 | |
验资报告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凭证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申请书 | 原件 | A4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申请成立的报告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印章备案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注销登记的申请书 | 原件 | A4 1份 | 否 | 申请人自备 | |
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否 | 暂无 | |
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研究注销的会议纪要 | 复印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章程草案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及清算报告书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A4 1份 | 否 | 暂无 |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请问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条件:提出变更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内容的申请。 注销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正常工作日期间持身份证到市民中心B011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937-3212345转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