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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882dbb4df9a147938026475eab3691e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18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7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未成年人又不良行为的印证资料 | 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未成年人的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父母、其它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 | 原件 | 2份 | 是 | 无 | |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