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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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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0122032000T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提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复印件 1份
提交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设计.. 原件 1份
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申报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复印件 1份
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份
编制施工方案的单位资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请示文件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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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的依据是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