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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620122036000T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所有属于国有的纪念馆和建筑物改作其他用途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请示文件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说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确保文物安全的方案(措施)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是 | 无 | |
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审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问: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需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申请: (1)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