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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乙类)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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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62102001800YT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依《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2.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
3.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乙类)审核转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复印件 1份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关于转报使用频率的请示 原件 1份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1份
承诺书 原件 1份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及附属设备清单 复印件 1份
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复印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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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甲类和乙类如何区分 答:单机无线发射功率大于50瓦,申请甲类;单机功率小于或等于50瓦,申请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