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621020020001T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申请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乙类)审批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2.使用小功率、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及附属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关于转报使用频率的请示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问: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答:0937-3212345-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