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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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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538K4000117057000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9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4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原件 1份
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复印件 1份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 原件 1份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原件 1份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原件 1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原件 1份
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原件 2份A4份
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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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怎么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