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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634W4000119022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转807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5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建设工程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水库管理单位意见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现有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申请文件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不收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问: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我想建个渔塘,需要到那个部门审批? 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