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1次
最多去窗口 次数不超过
0次
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634W4000119011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转807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5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城市建设需要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建设项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申请文件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建设、整治综合规划及项目建议书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 原件 | A4一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洪沟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擅自填堵、覆盖排洪沟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填堵、覆盖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问: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需要什么条件? 答: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9、已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利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