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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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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634W4000119009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水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转8070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5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原件 A4一份
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申请 原件 A4一份
项目实施承诺书(采运路线、度汛措施、弃料处理方案) 原件 A4一份
生产作业方案 原件 A4一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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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能不能挖沙取土,堆放杂物,修建建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