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318400071101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2887 0937-3212345-8054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屯垦路6号民政局三楼302室社会救助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32885 0937-3212345 |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份 | 否 | 提交原件 | |
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暂无 | |
户主(个人)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是 | 提交原件 | |
残疾人、重大病患者、单亲家庭有效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暂无 | |
全家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暂无 | |
结婚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份 | 否 | 无 |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 原件 | 1份 | 否 | 提交原件 |
不收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怎么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请携带全家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书、残疾人、重大病患者、单亲家庭有效证件复印件、全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乡镇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