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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683704P4621080008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64521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四楼408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64264、0937-321234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无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我国哪部法律? 答:可参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