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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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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621080008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64521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四楼408室
投诉电话 0937-3364264、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原件 A4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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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我国哪部法律? 答:可参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