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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意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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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72020395754620131044000T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暂无
咨询电话 0937-3350103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22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符合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编号:

 

玉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意见书

              震审字〔    〕   号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申报时间: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监制


玉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工程性质

 

投资总额

万元

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

m2

占地面积

m2

主体高度

m

主要

建设内容

 

工程场地类别

II

工程场地有无产生液化

 

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玉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立项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图或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图;

4、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受理

单位

意见

 

 

受理人:                  负责人: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工程平面图、活动范围平面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材料目录: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或报建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材料目录: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材料目录: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申请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负责管理的市州、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涉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必须征得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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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中国地震局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服务申请人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服务申请人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