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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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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620398001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64521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四楼408室
投诉电话 0937-3332058、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 原件 A4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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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是哪个部门的职责?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