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683704P4620398002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64521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四楼408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32058、0937-3212345 |
依据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身份证 | 原件 | A4 1份 | 是 | 暂无 |
不收费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暂停生产,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参照哪部法律? 答: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参照《兽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