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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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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620398004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64521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7号农业农村局四楼408室
投诉电话 0937-3332058、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依照法律法规条件监督检查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饲养的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监测或经监测不合格不按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身份证 原件 A4 1份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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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